凤阳县进一步修订完善《凤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30.04.2015  17:47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凤阳县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凤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办法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该县城乡医疗救助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县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不断修订完善补充相关内容,逐步扩大救助面和降低起救线,此次修订的新办法分别对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方式等进行了调整。
      一是增加了救助对象。增加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指因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家庭2年内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患者本人。
      二是扩大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对合规自付费用在30000元以上,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5%救助比例和20%封顶线;对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和艾滋病患者降低10%起付线。
      三是完善救助方式。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由所在就医医院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证明,对其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减半作为医疗救助基数。
      四是降低救助基数。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经县民政局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年度医疗救助起救线由30000元降低到25000元。将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家庭的“看病难”问题。

 


上报单位:凤阳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程家全 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