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伤者反悔再次索赔

16.05.2014  18:06

  王飞在建筑工地上从一楼楼顶掉下,包工头张强和其他工友承担了其住院期间的费用,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但之后,王飞反悔了,再次索赔8万多元,并将张强和房子的所有者段雷告上法庭。

  男子受伤后签了赔偿协议

  2012年5月,阜南县洪河桥镇的段雷家盖房子,他把建房工程中的土建部分承包给张强,口头约定了工钱。

  之后,张强雇王飞开吊机。一天,王飞在一楼楼顶作业,因吊机倾倒,他与吊机从楼顶掉了下去。当时,他被送到医院,共花费18273元,由张强支付。

  一个月后,王飞与张强自愿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王飞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张强等8位农民工负担,王飞出院后如果有治疗费用,将由自己负担。后期取钢板由张强等共同支付手术费2000元,另加1000元。任何情况下双方都不得违反本协议。这次事故就此终结。

  伤者反悔再次索赔

  张强及工友原以为和王飞再无瓜葛。

  可去年4月1日,王飞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意见为构成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8000元。

  王飞认为,他与张强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自己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张强应承担赔偿责任。段雷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质资的张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飞觉得之前的赔偿协议不公正,自己吃亏了,于是诉讼至法院,要求包工头张强和房子所有者段雷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88231.80元。

  而张强认为,既然双方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王飞再次索赔,没有道理。

  双方所签协议部分有效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飞与张强达成赔偿协议为有效协议,但双方均未意识到王飞可能构成伤残,也未对此项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对此存在重大误解。为保护受害人利益,所签订协议中“这次事故就此终结”为无效条款,张强应承担王飞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责任,酌情判决张强赔偿王飞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4225.40元。房主段雷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间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为:协议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所具备的格式、内容、项目齐全,经双方签字确认,且双方都没有欺骗的行为,代理人代理手续合法。

  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但是该协议项目不齐全,雇主没有尽到对雇工的最大保护,于是法院判决,对赔偿协议中没有约定的项目,张强要再次给予赔偿。(颍州晚报 记者 刘越越 通讯员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