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啃骨头”的执行会战

28.08.2015  17:02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8月21日,在太湖县县公安机关、新仓镇委员、村干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太湖县人民法院组织共20余干警、出动3辆警车,来到新仓镇王某某的生猪养殖场开展了一次“啃骨头”和“解救被执行人”的执行会战,对王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三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批先建、自主经营了一个生猪养殖场,不但给当地环境造成破坏,百姓不满,而且由于不善经营,到处借债、欠款,负债累累(据其本人自称对外负债一两百万)。上门要摘得络绎不绝,而王某某总以没有钱为由,拖而不理。从2013年起,申请人王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等三人以购买猪饲料欠款、民间借贷为由等陆续起诉至太湖法院,该三起案件都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立案标的达三十余万元。三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先后十余次到被执行人王某某所在的乡镇、村、生产组和家里做工作,分管执行工作的法院领导也先后多次带案下到王某某家中,但王某某一直声称没钱,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与此同时,三个申请人一方面多次找到该院执行局和领导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多次与跟被执行人王某某发生冲突闹到派出所,社会影响很大,如不及时加以处理,事态发展难以控制。

  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初离婚,自己抚养一个8岁的儿子,通过查询银行没有存款,已查明的个人财产有养殖场一个、大小不一生猪200余头、耕牛3头、鸡20余只。同时进一步了解,王某某已经无钱雇请工人、购买猪饲料,只能自己割草喂猪,200余头生猪骨瘦如柴,照此下去将活活饿死,但王某某无力继续维持,仍固执己见。

  强制执行的目的原本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太湖法院的这次强制执行行动还达到另一个目标效果,那就是解救被执行人,使被执行人王某某避免了财产受损及贬值等后果。

  按照既定预案,在做好笔录和全程摄像的基础上,执行工作全面展开。首先,第一小组先行赶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家中,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有效控制王某某并做好其思想工作,然后将其带离现场,女干警则临时照看王某某的孩子。第二步,在镇、村、组相关人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见证和监督下,在三个申请人之间按照申请执行标的的比例对200余头生猪进行分配,然后一车一车拉倒镇上的粮站过磅,整个执行过程持续了6个小时。同时,为确保被执行人将来的生活不受影响,执行专案组还预留部分生猪给王某某。在得知生猪被强制执行后的王某某情绪失控,摔坏执法记录仪,躺在地上寻死觅活,也不肯回家。执行专案组专门邀请了当地村组干部一起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直到深夜10点,工作人员在文明、严格执法后,又耐心做起了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在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专案组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该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院长张俊良亲自过问,并成立了专案组,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孙晓斌副院长任执行总指挥。通过综合通盘考虑,既为了实现三个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解救王某某,在取得三个申请人的同意,并充分征求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在乡镇、村和生产组负责人的意见后,该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执行,对其200余头生猪依法采取扣押,并按市场价依法变卖给三个申请人。针对该次执行行动,张俊良院长还要求专案组要妥善处理,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预案,既要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又要做到谨慎处置,防止事态恶化。为此,分管院长亲自主持召开了三次执行会议,并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强制执行预案和事后应急处置预案。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情绪稳定,已被提前释放回家,三个申请人对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文明、公正处理表示感谢,还专门发了感谢的信息,并且据当地基层组织反馈,此次执行会战社会影响很好。至此,该次执行行动完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