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律师的感谢信

26.11.2015  20:00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收到来自上海某公司代理律师的一封感谢信,信中盛赞该院便民、亲民、利民的司法工作作风。

  2013年7月,上海某公司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宣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姜某向上海某公司支付21万元货款。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姜某支付了8万元后便未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给付义务,时值该案执行法官岗位调整,案件被搁浅。新接手该案的执行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后,对姜某已被诉讼保全的财产及时予以续封,并多次联系姜某,耐心说服姜某主动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9月14日,姜某在执行法官的感召下主动将剩余13万元货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上海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宣州区法院对外地企业一视同仁,没有实行地方保护,而是穷尽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强制性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工作,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