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一准大学生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 酒局组织者与同席者共担责
唐全曦(化名)是一名高三毕业生,参加了2017年某高校的自主招生考试,后被录取。但在接到录取通知书之前,唐全曦却已不幸身亡。
原来他暑假到一家火锅店打暑期工,期间参加火锅店老板组织的员工聚餐,席上大量饮酒,后因驾车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
唐全曦的父母将火锅店老板及参与聚餐者告上法庭,称他们未阻止唐全曦饮酒,在聚会结束后唐全曦准备驾车离开时也未进行劝说和阻止,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唐全曦驾车事故身亡的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9万余元。
安庆市宜秀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受害者唐全曦死亡时系未成年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3mg/100ml)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但在他事发前参加火锅店老板组织的员工聚餐过程中,作为未成年人,不应该得到酒类的提供,但在一群成年人参与下,仍然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席间,虽然有的被告提出劝阻,但没有有效制止,其民事责任不应因此而减轻。火锅店老板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应对唐全曦尽最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参与饮酒的其他被告,应对唐全曦尽较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未参与饮酒的其他被告,也应尽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他们在唐全曦饮酒后离开时没有安排人员护送或自行护送唐全曦安全到家,故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共应承担25%的责任。
唐全曦自身因无证醉酒超速驾车行驶,负有重大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负有监护职责,故应自行承担75%的责任。
据此,安庆市宜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承担8%的责任,赔偿55509.68元,其他同席者分别承担4%到1.5%的责任,分别赔偿20816.13元至10408.07元不等,合计赔偿金额166529.04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本判决已生效,且包括火锅店在内的大部分被告均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