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逆向行驶 一位无证驾驶 无视交规酿一死一伤悲剧
本网讯 (吴彬 胡祖兴 周顺)近年来,因摩托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胜枚举。近日,铜陵市义安区两摩托车驾驶人一位逆向行驶,一位无证驾驶,结果酿成一死一伤悲剧。
7月20日18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皖G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安镇东顺商贸城方向向顺安镇义安花园小区方向行驶,沿东盛大道在非机动车道内自东向西行驶至东盛大道与顺凤路交叉口往西300米处时,与非机动车道内张某某驾驶的皖GX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后经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3日死亡。
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词、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等证据,8月17日,义安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下达了事故认定书,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