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查处一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件处以罚款20万元
近日,黄山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网络投诉,立案查处了屯溪视杰眼镜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案件。
经查,视杰眼镜店的经营范围是:眼镜、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化妆品、电子产品、日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验光、配镜服务。该店是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好视立”商标品牌眼镜及其产品的加盟商。自2017年10月以来,该店在门头店招上写着“好视立国际眼视光中心,专业治疗近视、弱视、散光,全国联锁黄山店“,并以“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学生视力康复指导计划黄山站”,举办爱眼知识讲座,“免费体检”服务等名义,进入我市多所学校开展视力检测活动。在学校开展视力检测中,该店工作人员身穿白大褂,打着“好视立眼镜是一副能防控近视,延缓度数增长的眼镜”条幅,发放印有“青少年近视控制专用镜”、“一副能控制度数的眼镜”字样手提袋,并以跟踪服务、建档立卡为名,对进行视力检测的学生填写防控近视服务跟踪表,套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信息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事后电话推销,让经他们视力检测异常的学生及其家长到其店中购买眼镜。
黄山市工商局认为:视杰眼镜店利用家长爱子心切的心理,打着公益的名义行销售眼镜之实,具有主观故意性;店内的工作人员穿着类似医务人员的白大褂,给学生检测视力,填写防控近视服务跟踪表,使学生、老师及学生家长误以为是有正规资质的视力检测机构,具有欺骗性;以“能防控、能治疗,延缓度数增长”为卖点,用不可能实现的视力康复作为“噱头”,具有误导性;把商业营销披上公益的“白大褂”,明知不是专业医疗机构却堂而皇之地为学生检测视力,使学生及学生家长产生误解,有违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准则,具有危害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黄山市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这也是该市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首起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