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划拨供地

07.08.2014  17:14

  《意见》部分要点

  ●困难老人由政府托底;

  ●培育成长性养老企业上市;

  ●支持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划拨供地;

  ●新建小区需配套建设养老用房;

  ●福彩公益金五成以上用于支持养老;

  ●养老机构“水电气热”执行生活类价格;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可获得补偿和奖励。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部门获悉,《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多位养老服务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积极创新举措,堪称我省养老服务业史上最重磅的利好。

  按照规划,到2020年,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部分

  关键词: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1)低收入失能失智老人:上浮补贴标准

  根据《意见》,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是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重点对象,要不断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对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适时提标扩面。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补贴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各地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2)“三无”人员:实行政府供养

  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属于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对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

  3)社区养老服务:人均用地0.2平米

  在城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县政府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

  4)市场监管:政府补助项目必须进行评估

  《意见》要求,要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

  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所有政府补助的服务项目和补助对象都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第二部分

  关键词:养老服务政策保障

  1)财政扶持:福彩公益金五成以上支持养老

  意见要求,各地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

  2)金融扶持:培育成长性养老企业上市

  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市场竞争力强、企业成长性好的养老企业上市,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3)土地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划拨供地

  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

  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4)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生活类价格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5)人才培养: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有补偿和奖励

  支持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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