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医大二院杀医事件凶手被判无期 鉴定结论成焦点
本报讯 (记者冯立中 特约记者颜理海)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5月9日,安徽省高院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杀医案进行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彩春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1月6日,彩春锋因肾结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身体不适,遂对医护人员产生猜疑和报复心理。11月13日,彩春锋持菜刀进入门诊,将该院泌尿外科护士长戴光琼杀害,并砍伤4名医护人员。
在漫长的审理中,引起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是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焦点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2月,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彩春锋可免除刑事处罚,受伤者及其家属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要求重新鉴定。2013年4月16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合肥市检察院采纳了上海的鉴定意见,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彩春锋涉嫌故意杀人罪,患有偏执精神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合肥中院在一审中同样采纳了上海的鉴定意见,认为彩春锋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彩春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构成自首。合肥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彩春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近7万元。一审后,彩春锋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9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合适,驳回了彩春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终审判决已生效。
(载《健康报》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