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法院拍卖 “老赖”用三辆车堵企业大门

13.05.2016  11:38
摘要 近日,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企业门前,一辆厢式货车和两辆轿车被拖车强行拖走。这不是一起车祸现场,而是法院在强制搬迁。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近日,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企业门前,一辆厢式货车和两辆轿车被拖车强行拖走。这不是一起车祸现场,而是法院在强制搬迁。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场景?这还要追溯到2013年一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8年7月8日,某银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阜阳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资金委托某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七百万的相关事宜。

  某银行发放了贷款后,过了还款日期,乙方却成了“老赖”。经多次催收,大部分的本金及利息仍未归还。为此,甲方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判令乙方还款。201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案,判令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乙方却仍然不予还款。甲方于2013年初向市中院提出申请执行。

  接到申请执行后,法院将被执行人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和房产、厂房进行查封。同时向被执行人下发了还款通知,告知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但是让法院没有想到的是,始终联系不上被执行人。

  眼看到了还款期限,被执行人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14年的10月份,将公告送达乙方。同样,这份评估公告没人接收。

  就在执行人员忙于准备拍卖的工作程序时,阜阳市某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刘某出现了,他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经协商,法院对拍卖资产的价格进行了重新评估,双方均无异议。

  拍卖中,位于开发区29号一期资产,以118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可是,事情到了这里偏偏来了个节外生枝。原来,刘某于2013年底同另外两个案外人就该资产签订了一个租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对方已使用此处房屋。从时间上看,该处资产当时已被中院查封。刘某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尽快将资产交给买受人,执行人员多次找到两位案外人,希望他们早日搬离该处,可对方就是不配合,执行再次陷入了对峙的局面。

  2016年3月15号,阜阳中院依法发出了搬迁公告,告知案外人于4月10号搬离被拍卖的房屋。然而,搬迁期限到期后,他们不但没有搬出,反而采取了更加过激的行为:用一辆厢式货车和两辆轿车,分别堵在大门口,不让买受人进出。

  在阜阳中院领导小组多次研究案情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强制搬迁。近日,此案相关负责人员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取得协助,将三辆车拖走。

  强制搬迁,体现了法院对阻挠、抗拒执行行为的坚决打击,也表明了最大限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的决心和态度。

  执行难、难执行,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采取了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

  但要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承办法官希望全社会能够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通过多方协力全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楚楠楠 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