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男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依法对其拘留

26.01.2016  16:53
 

  安徽法院网讯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然而金寨的李某欠钱却久拖不还,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打击“老赖”,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某进行拘留的决定。

  2009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90000元,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徐某多次催要,2012年李某归还15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余款,徐某催要无果遂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徐某借款本金7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2014年11月13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找李某谈话,李某先后给付2万元欠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将剩余款项还清。但承诺到期之后,李某便再没有对余款进行给付。法官多次上门要求其将欠款还清,但李某总是各种借口拒绝还款,之后更是躲避法官的联系。2016年1月18日,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李某进行拘留十五日,并于当天将李某送至六安市拘留所。李某家人得知,当天下午即给付了足额案款。

  拘留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金寨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慎用、巧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司法拘留的规定对此类老赖行为进行打击,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了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