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未造成事故仍获刑

07.11.2015  07:47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黎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九华山路交口东侧文景雅居小区门口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倒地,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黎某被抽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1mg/100ml,属醉酒。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案发时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227.1mg/100ml,醉酒程度较重,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最后判决被告人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释法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每年因为醉驾被判刑的仍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一是被告人麻痹大意,过于自信。认为自己酒量好,喝点酒对自己影响不大,且存在未必巡查到的侥幸心理,增加了醉驾行为的产生。二是法律常识缺失,刑罚意识淡薄。认为在虽然喝了酒但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是不触犯刑法的。或是认为醉酒驾车仅是针对小汽车、货车等车辆,不包括摩托车。

  本案是一起因醉酒引起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系行为犯。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街道上行驶,且酒精含量高达227.1mg/100ml,醉酒程度较重,其行为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随时会发生特大事故,而且根据相关规定,酒精含量高于200mg/100ml的就要从重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11月1日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追逐竞驶和酒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情形,分别是:“(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对道路安全行驶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注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