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到芜湖派出所求助 “宋江”老乡自投罗网获刑

03.03.2015  13:42

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派出所寻求帮助,这种自投罗网的行为令人啼笑皆非。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夏某某依法判刑。

夏某某1970年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2014年10月10日23时许,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化工厂行驶至龙山派出所报案,因事向民警求助。民警在接待过程中,发现夏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向芜湖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

随后,夏某某被交警部门带至芜湖市红十字医院提取血样。经依法鉴定,夏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 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