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公证解银发老人之忧[安徽法制报头条]

12.08.2014  14:13

老无所依,身体状况又开始走下坡路,谁来陪伴这最后的时光?即便找到尽心尽力的扶养人,在被扶养人离世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亲戚之间会不会又产生财产分割纠纷?在现实中,这样的问题困扰着一些年事已高的老人。

本报讯 12月10日,记者从六安皋翔公证处获悉,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可以使一些银发老人“老无所依”的扶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而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

2010年10月23日,六安市裕安区的王某和李某在所在村村干部的陪同下,一道来到皋翔公证处咨询。当时,已经68岁的王某表示,他一直独自生活,没有收养过子女,因被医院检查出来患有癌症,他开始担心今后的生活无法自理。和亲朋好友协商了一圈,却无人愿承担扶养之责,后由村委会出面,找到品德端正、身体条件尚好的李某。双方初步商定:王某去世前,由李某负责王某的衣、食、住、行,王某病故后,丧葬费用由李某负责,而王某的财产全部遗赠给李某。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分割与王某的亲戚之间发生纠纷,李某提出办理公证。

根据两人的诉求,公证员建议他们先签订一个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心里有了底,很愉快地按照公证员的要求,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今年12月初,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公证员专门对此进行了回访。通过王某的亲戚以及当地村干部的介绍,公证员了解到李某照顾得很周到,王某生前也很满意。李某也告诉公证员,因有公证书做保证,没有人来争夺财产,是公证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据公证员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和扶养两部分特定内容所组成,其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扶养人应负责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以自己的劳务、精神安慰等换取扶养人的遗赠财产。而遗赠财产必须是在被扶养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在受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往往遵循老有所养的原则,只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公证处就会及时出具公证书。(孙亮亮  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3年12月11日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