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红灯时四车追尾 无责车辆交强险不赔偿
24.12.2014 12:48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多辆轿车在等待信号灯放行时,被后面的大货车撞上,发生四辆机动车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车辆受损。近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系列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负事故全责的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中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偿责任。
2014年1月14日,付某驾驶南昌市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沿马鞍山市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发生追尾事故,致张某、邹某、刘某驾驶的汽车不同程度受损,邹某驾驶的汽车上的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等人均无责。肇事车辆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后受害人邹某等多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其他2辆无责任车辆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共计2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是对受害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虽然有的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但为体现对弱势受害人的照顾、救济,而规定在交强险内给予一定限额的赔偿。本案中,事故机动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付某驾驶的肇事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并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的损失,依法由承担全部责任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受害人无责任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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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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