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醉酒输液后在医院摔倒致伤残 将医院告上法庭

19.09.2016  19:36

  合肥市民马某在喝酒后酒精中毒,被朋友送进了医院治疗。朋友先行离去,马某在输液结束后,不慎在医院摔倒,造成了伤残。马某认为,医院未对自己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8万余元。而医院则认为,马某的摔伤,是马某自己以及朋友未尽到义务的责任,不该由医院来承担。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最终,医院被判赔承担一半的责任,即赔偿马某17万余元。

  醉汉医院摔伤索赔38万余元

  据了解,2014年7月30日深夜,合肥市民马某因为与朋友一起喝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被朋友送到了合肥某医院治疗。医生对其进行了输液治疗。输液开始后,朋友就先行离开了。

  凌晨1时30分许,治疗结束。马某继续在输液大厅的病床上休息。5时43分,马某被发现晕倒在医院二楼的过道上。

  原来,马某摔倒了,还挺严重。经诊断:马某闭合性颅内损伤(特重度、晚期脑疝),创伤性脑出血(双额叶),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脑挫伤(额颞叶),额骨骨折,头皮血肿。

  住院治疗了21天后,马某出院。之后,马某又多次入院治疗,合计共住院100天,共花费医疗费221887.41元,其中64506.29元系马某个人支付。2015年6月10日,经鉴定,马某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马某认为,合肥某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遂将其告上法院,并索赔38万余元。

   法院判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能够意识到醉酒可能存在的危险性,现马某因醉酒行动不稳导致摔倒产生人身损害,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摔伤的地方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马某自身具有明显过错。而医院作为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综合性医院,其应对处于其场所内的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急性酒精中毒的患者马某,医院应能够意识到其独立行走可能存在行动不稳导致发生摔伤事故的安全隐患,对其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应区别于一般意识清醒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须给予更为勤勉的注意义务以及告知义务。因此,医院对马某摔伤事故也具有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医院应对马某因本起摔伤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78843.4元等。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医院方认为,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的摔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纵自己喝酒致醉酒状态而摔伤,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马某朋友与其一起喝酒,使其醉酒后酒精中毒送医,在吊水时先行离开,遗留酒醉未醒的马某独自在医院并且未告诉医护人员,应当承担最大部分的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