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高三学生向车窗外扔空酒瓶 致骑车人摔伤赔572498.76元

24.08.2016  18:36

乘客从车窗外扔酒瓶,导致车外骑摩托车者摔伤致残,事故赔偿到底由谁负担?8月1日,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5年5月,霍山县某乡镇中学高三学生何某乘坐客车回校,买了几瓶啤酒带上车。途中,何某开启第一瓶啤酒时,酒瓶破裂,便将酒瓶扔出车外,接着开启第二瓶,后又将空酒瓶从车窗扔出。这时,对面刚好有摩托车驶过,两车交会时,第二个啤酒瓶导致骑摩托车的戚某连人带车摔倒,并跌入公路里排水沟内。事故发生后,戚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戚某为索赔将行为人何某、车辆驾驶员黄某、车辆实际所有人黄某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以及公路局霍山分局五被告诉至霍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按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2698.76元。

霍山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何某从车窗往外扔第二个空啤酒瓶的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对何某在其驾驶的车辆中连续抛掷酒瓶未能有效制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次事故并非被保险车辆运行及驾驶员违章行为所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分局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霍山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2498.76元;黄某承担30%的补充责任。何某、黄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