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关注民生 监督务求实效
——关于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专题询问意见跟踪督办情况的几点实践与思考
2010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开展了本届的首次专题询问。为了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省人大常委会把跟踪督促专题询问意见的落实列入了2011年工作要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委)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部署,认真抓好医改专题询问意见跟踪督办工作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开展跟踪督办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跟踪督促常委会委员询问时提出的突出问题的办理。针对常委会委员在询问时提出的关于部分基本药物招标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问题,专题询问刚一结束,教科委即致函省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原因。省有关部门在调查后给予回复。但教科委审查后认为,该回复对上述问题没有调查清楚,更没有提出切实的整改措施,即再次致函该部门要求重新组织深入调查、尽快答复。经过两次督查,督促该部门对基本药物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成因有了明确认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措施,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
二是跟踪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在审议意见书办理过程中,教科委提前介入,积极推动省直有关部门的办理工作,通过专门召集有关部门就审议意见的落实问题进行沟通等多种形式,督促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尽快向省政府提出落实意见和整改措施,以便省政府能在法定时限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在省政府办公厅将办理报告提交征求意见时,教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针对其中遗漏的“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和“建立健全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费保障”等两个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再行提交办理情况的补充材料。根据教科委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补充了两份材料。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办理报告及相关补充材料一并书面印发了常委会会议。
三是跟踪督促四个重点问题的解决。3月下旬,教科委组织召开了跟踪督办工作汇报会,听取了省发改委等七个部门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意见情况的汇报,明确将“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医改所需资金”等四项内容的落实与整改情况,作为2011年跟踪督办的重点。9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维芳主持召开跟踪督办情况通报会,围绕上述四项重点内容的落实与整改情况,省发改委等七个部门负责人向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多家媒体进行了通报。一些委员还就所关心的专题询问意见落实情况继续进行了深入询问,部分媒体进行了追踪采访,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认真回答。通过跟踪督办,四个重点问题的解决得到了较好地落实或积极地推进,在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中都作了具体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二、开展跟踪督办工作的做法与体会
在组织开展跟踪督办活动中,教科委始终做到“四个坚持”,从而保证了跟踪督办的顺利进行。
一是坚持以依法监督为前提。吴邦国委员长曾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在开展跟踪督办的各项具体活动中,教科委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把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作为前提,严格遵守监督法和我省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做到敢于监督,严肃认真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直陈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所在,从严要求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杜绝一味唱赞歌,使监督“走过场”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深入了解情况并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找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准确的、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真正实现了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目标。
二是坚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目标。在跟踪督办过程中,教科委始终坚持认真、扎实的工作作风,不马虎、不敷衍,将跟踪督办作为专题询问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前后近一年时间,持续地对专题询问意见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有关部门应该重新答复的问题,督促其重新认真调查、答复;对办理报告中没有说清楚或者遗漏的问题,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对一些办理不到位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通过这样持续的跟踪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一些询问前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基层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得到缓解,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省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的出台。
三是坚持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相结合。人大代表来自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参与跟踪督办,能全面真实掌握基层情况,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教科委在组织开展跟踪督办工作中,始终注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和优势,先后邀请多位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了3月份的督办会和9月份的通报会,把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报告及教科委的审查情况,及时向部分常委会委员反馈并征求其意见。在跟踪督办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维芳还率部分在皖全国人大代表赴安庆、六安等市、县(区)进行了专题视察。通过人大代表对跟踪督办工作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切实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
四是坚持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专题询问中的一些意见、建议,一开始就是向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征集来的,这些意见、建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没有采纳、落实到什么程度,应该向社会公众作出回应和交待,而这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参与。教科委始终坚持把人大的跟踪督办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将跟踪督办的方式、步骤、内容等随时向媒体通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舆论监督等作用,保证了跟踪督办工作的透明、公开。9月中旬召开的跟踪督办情况通报会,邀请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国经济周刊以及安徽商报、新安晚报等十几家新闻媒体参加,通过新闻媒体大量深入的宣传报道,在广泛宣传我省医改工作的积极成效的同时,充分展示了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新亮点和勇于改革创新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做好跟踪督办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从前期对医改工作进行坚持不懈的跟踪督办和所取得的成效看,实施跟踪督办是促进和保证常委会审议意见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很多工作都是在探索中前进,跟踪督办的有些方面和环节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一、要建章立制,完善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问题,现行的监督法及我省的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以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为例,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从政府层面来看,一般是谁报告谁办理,政府原则同意,然后以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不仅方式欠科学合理,而且审议意见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没有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协调进行综合办理,仅由政府一个部门去办理,往往难以真正解决。从人大专门委员会层面来看,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政府研究处理。二个月后再就政府办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办理过程中的监督很少开展。因此,要加强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一方面要修订完善现行监督法规,就审议意见转办、督办、办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如监督条例一时不便修改,可以将规范的建议补充到2006年通过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监督法若干意见》中;另一方面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真正重视此项工作,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工作创新。
第二、要统筹兼顾,选准跟踪督办的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甚至还牵涉到部门的职能交叉。考虑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任务较重、精力有限的实际,难以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都开展跟踪监督,以避免陷入一些事务性的应付中,影响监督效果。这就需要我们统筹兼顾,抓住关键问题、关键环节,在推动审议意见全面落实的同时,对审议意见中反映的诸多问题进行认真筛选,选准跟踪督办的议题,突出跟踪督办的重点,从大局着眼,从具体入手,做到抓大放小,以点带面,力求跟在点子上、督在关键处,进一步增强跟踪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真正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
第三、要多措并举,提升跟踪督办实效。对于跟踪督办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包括之前询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具体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向“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反馈并督促落实,如果按通常的做法以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工作简报等形式印发,监督对象可以回应也可以不回应,难以达到监督的实效,最后可能造成不了了之。因此,对跟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意见建议,今后是否可以采取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重大问题,明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进行督办,或者安排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汇报。也可以对承办单位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评议,或者由报告机关补充报告、重作报告,直至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并限期报告执行情况。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来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要全面深入,加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加强调查研究是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必修课、基本功,离开调查研究,跟踪督办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跟踪督办的水平高低、效果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开展跟踪督办工作中,要组织参与跟踪督办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带着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用“听、看、查、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多角度调查,全面搜集第一手资料、信息,并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予以分析、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跟踪督办中做到有理有据有深度,提出在实践中更加便于操作的意见、建议,避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简单重复。
(推荐单位: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