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上借“漂”钱 引发殴斗被判刑

29.10.2014  17:11

  赌博不仅影响生产、生活和工作,危害社会秩序,且在赌场中,还易诱发其他犯罪。10月24日,泾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赌场上借的“”钱引发的纠纷,双方持戒聚众斗殴并造成一人死亡,参与聚众斗殴的被告人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参与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张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两人分别被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和一万元。被告人阿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3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阿龙等在王某和他人开设的北贡“水同”山赌场上赌博结束后,在返回路上遇到商某(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因商某曾在赌场上借了一万“”钱给阿龙而向其讨要,双方发生纠纷。后与阿龙同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程某在混乱中打了商某一拳,商某持矛追打程某,被告人王某、张某等人为帮助程某,持矛、砍刀、铁锹、铁棍追赶商某。商某将程某刺伤后返回途中,与王某、张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殴斗,造成商某、张某手部受伤。程某被商某刺后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为逞强斗狠,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系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阿龙以营利为目的,张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阿龙一贯赌博,构成赌博罪,故作出上述判决。与被告人王某合伙开设赌场和参与赌博的其他人也因开设赌场罪和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