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首开“以护林代替刑罚处罚”先河

01.07.2015  13:55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7月1日讯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其在破坏森林资源的地方进行补植树木和开展护林防火工作,以达到恢复生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近日,贵阳环保法庭在扎佐林场林区举行了对被告人以护林方式折抵罚金处罚现场会。
      2014年11月,开阳县的潘某某到省扎佐林场六屯分场盗伐林木,潘某某盗伐林木的主观动机是为其母亲做棺材,盗伐后迫于公安机关侦查压力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且家庭困难,司法机关在认真调查了解后,决定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给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5年6月24日,贵阳生态环保法庭、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修文县生态保护检察局、省扎佐林场等部门在扎佐林场六屯分场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以护林服务六个月折抵罚金3000元处罚。会上,贵阳生态环保法庭负责同志要求潘某某要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地搞好护林工作;省扎佐林场有关负责人强调,作为监管的六屯分场要做好督促监督职责,及时汇报监督对象工作情况。现场会上,被告人潘某某还与六屯分场负责人签定了护林服务协议书。
      这次以护林代替刑罚处罚,是贵州省首例判决的案件,法庭、检察院和省扎佐林场三方还初步达成共识,对于以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能一罚了之,还必须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植复绿,达到宣传教育和环境保护的目的。(贵州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