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一克冰毒获刑一年 并处罚金一万元
昨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五人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五人中获刑最重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获刑最轻者仅因贩卖约1克冰毒而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刘某甲,男, 1977年4月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潘某,绰号小四川,女, 1983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经常居住在无为县无城镇。
2013年5、6月份,刘某甲在湖南省常宁市购得冰毒,用香烟盒包装好后,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将冰毒运至无为县。在无为县无城镇金源宾馆旁的车子上,刘某甲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朱某(在逃)贩卖50克冰毒。此后,刘某甲又单独以相同的价格卖给汤某某50克冰毒。
汤某某从刘某甲处购买冰毒并非为了吸食,而是为了贩卖。在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间,汤某某从刘某甲手中购买冰毒后再转卖,共计133克。
为扩大“销路”,刘某甲找到了潘某,后者见有利可图,遂帮助刘某甲贩卖46.2克麻古,另又帮刘某甲贩卖运输420.4克冰毒。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刘某甲在湖南省常宁市购买冰毒后,运输至无为县和巢湖市向他人贩卖,累计贩卖、运输620.4克冰毒。
和刘某甲一样,刘某乙也在无为及巢湖市“瘾君子”界颇有名气。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10日期间,刘某乙在无为县和巢湖市向他人贩卖121.9克冰毒。刘某乙也有一名销售帮手,这个人是肖某某(女),她仅帮助刘某乙贩卖了一次冰毒,数量仅约1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甲系主犯,潘某是从犯;汤某某、刘某乙、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乙、肖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刘某乙是主犯,肖某某是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潘某、汤某某、刘某乙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毒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