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出台暂行办法加强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
08.02.2017 22:07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本报讯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了《安徽省省级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提高项目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项目是指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治理是指对因开采矿产资源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压占、损毁等进行工程治理和修复的活动。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安排下达的补助资金。治理项目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优先支持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江河沿线及城市周边、省际周边、景区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办法》要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及资金管理。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承担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项目初步验收等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专家库,负责项目及资金论证和审查。
《办法》强调,要严格奖惩措施。对项目绩效评价优良的申报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将在次年项目实施个数或补助资金额度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定倾斜。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或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新的项目,一是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治代采”的;三是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四是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是项目下达后两年以上未开始实施的;六是项目实施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一是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伪造资料、弄虚作假行为,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二是提供虚假资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三是工程存在重大隐患且拒绝整改的;四是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五是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项目监督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检查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就项目的申报与立项、设计与预算审查、实施与监督管理、设计变更与项目取消、验收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洪曙光)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8.02.2017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