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助你助我助他人
安徽法院网讯 从2015年1月截止至2015年12月2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案4315件,其中调解结案1793件,占结案总数的比例达41.55%。
也许有人一直会问法院审理案件怎么也需要调解,不是应该只需要敲敲法槌开开庭,撰写判决书的么?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更注重的是调解而非判决,调解是可以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哪怕判决都草拟好了,仍然欢迎案件当事人来调解。细细品味之,法律是始源于群众生活,归于服务群众的,“调解”助你助我助他人。
“助你”指的是助当事人。法院是为了解决百姓间的纠纷而存在,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首当其冲的最大受益者是案件当事人,不管是对原告来说还是被告。利于原告一是指可以早日得到赔偿,虽在赔偿数额上可能会与判决时有一点点差距,但通常情况下是相差无几。二是可以大大缩减审理案件时间,真正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帮助原告解决问题;三是原告可以有一份与判决书具有同样效力的调解书。四是原告可以拿着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房产等进行查封变卖折成赔偿款;五是可以大大降低个人在案件审理中的时间、人力、物力消耗。调解利于被告,是指一可利于被告赔付赔偿款时会比判决的数额要少些,二可利于被告早日卸下有案在身的压力,三是可利于减少在案件审理中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与财力。
“助我”指的是助案件承办者,调解结案一可利于规避案件上诉之后被改判或发回的风险。二可利于大大减少撰写判决所耗费的时间。
“助他人”指的是助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因调解结案不会产生上诉的问题,所以在某一程度上会大大减低司法成本。另外“助他人”也可指助广大百姓群众,每一个案件的发生或多或少的都是带有一些不良因素的产生,若是可以调解结案不仅利于避免这些不良因素给百姓群众生活带来的心里影响,而且可以给社会传出些正能量,使社会拥有一个更加良性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