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精神,我省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征收范围及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是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 十二五 ”末以前,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
三是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四是相关管理政策。(一)按照政策规定,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缓政策,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二)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于拒绝缴纳的,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加强收费公示工作,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