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宝马车 撞上了行道树
24.07.2015 17:25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司机年某欲买辆宝马车,在试驾过程中,不慎撞到树上。交警部门认定年某承担事故全责,年某花钱将车辆修好后,4S店要求年某赔偿车辆贬损费,将年某告上法庭。近日,淮上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年某赔偿3万余元。
去年5月,年某参加了蚌埠市一家4S店组织的宝马汽车试乘试驾活动,在签订试驾协议后,年某在公司陪驾人员及销售人员陪同下进行试驾。谁知,刚开上路没多久,因操作不当,年某驾车撞上了行道树,造成车内乘坐人员轻微受伤,宝马车也受了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年某负事故全责。
年某自知撞坏了车辆要赔偿,也承诺承担车辆维修费用,但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费未能达成一致。年某认为,其所驾车辆为试驾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销售过程中才能够体现,而4S店认为,车辆为还未售出的新车,维修后会影响车辆销售,要求赔付车辆的贬值损失。
淮上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年某负事故全责,但4S店作为试驾活动组织者,双方都从中获取了利益。作为车辆管理者及行业规范制定的参与者,4S店在试驾活动中应负起管理责任和谨慎义务,其虽然对年某进行了资质审查,但毕竟年某在购买之前对该款车型不熟悉,其允许年某驾驶不熟悉性能的车辆上路,也未证明在试驾过程中销售人员已对年某驾驶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和提醒,对此,4S店负有一定责任。
4S店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民事实体法明文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该项主张与侵权损害赔偿遵循的损失填补原则相符,且该部分贬值损失与事故车辆是否实际对外销售并无关联。鉴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年某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故应由年某承担试驾车损失70%的责任、4S店承担试驾车损失30%的责任,判定年某赔偿4S店33000余元。 (蚌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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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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