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试点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医保 期限7月1日至2017年

06.05.2015  10:20

本报讯 昨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称将从7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经并轨运行的统筹地区,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试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据悉,试点工作将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已经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的地区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办分开、适度竞争、管理科学、便民惠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新机制。

试点将从7月1日起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每年度评估一次。试点内容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经并轨运行的统筹地区,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省政府办公厅还要求试点地区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