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女子试戴翡翠手镯不慎打碎 协商无果商家将其起诉

26.12.2014  16:32
核心提示: 徐某在柜台上试戴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滑落打碎,在和商家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某珠宝店业主潘某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珠宝店主损失7700元。

徐某在柜台上试戴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滑落打碎,在和商家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某珠宝店业主潘某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珠宝店主损失7700元。

2014年6月19日,在原告潘某经营的某珠宝店专柜前,被告徐某在试戴一标价为15666元的翡翠手镯过程中,不慎将翡翠手镯滑落打碎摔成3段。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歧,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柜台营业员曹某时,曹某称其没有告知徐某手镯的戴法和取法。经鉴定,被摔碎的翡翠手镯当时价值人民币13000元左右,其损坏后的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做到万分小心和细致的防护。被告徐某在原告潘某经营的珠宝柜台试戴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掉在地上,致手镯损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潘某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原告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翡翠商品的拿放和技巧”操作,自身应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配戴、摘取的义务;基于原告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协助配戴、摘取的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该手镯扣除残值后,其价值法院酌定为11000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被告应赔偿原告7700元。

最终,法院依照《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蒋祝新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