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返还被反诉 违规销售担赔偿

26.04.2017  09:30

  安徽新闻网讯(崔后亮 吴彬)枞阳县某居委会诉请被告返还房屋,不曾想被被告反诉。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查,2007年12月,某居委会经规划许可在有偿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一栋计六层的商住楼。2008年1月,该居委会与苗爱国口头约定,将该商住楼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苗爱国,该房屋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购买单价为1100元/平方米,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苗爱国分两次向该居委会预交购房款共计10万元,该居委会向苗爱国交付了房屋,苗爱国装修入住。事后,苗爱国多次要求该居委会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果,为此产生争议。
  庭审中,该居委会认为居委会不符合房地产开发销售资格,且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合同,故双方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苗爱国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苗爱国辩称,同意返还所购居委会的房屋,但该居委会应赔偿给苗爱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装饰装修的费用。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该居委会返还其购房款10万元,并自2008年1月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具体以法院委托评估价计算。
  根据苗爱国的申请,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7年2月6日对涉案房屋装修的价格的作出的评估结论是:房屋装修的公允市场价值为64820元。
  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居委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房地产市场的准入主体要求,涉案房屋未取得销售许可,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将该房屋出售给苗爱国,双方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此该居委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该居委会要求苗爱国返还房屋,以及苗爱国反诉要求居委会返还购房款,依法予以支持。考虑目前当地房价的市场行情,结合本案的实际并参照该居委会此前对购房方损失的赔偿标准,苗爱国要求该居委会赔偿其装修房屋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损失应以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据此,判决原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苗爱国口头达成购买居委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苗爱国在限期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居委会。居委会则在限期内返还被告苗爱国购房款10万元、赔偿被告苗爱国装修款64820元,合计164820元,从2008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