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05.12.2016  21:04

项目名称: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一式3 份)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20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