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元餐费引发血案 被害人家属诉求84万余元赔偿

15.10.2015  11:38

  10月14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宁国路汤包店命案,涉案人员方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出庭受审。在法庭上,方某称,因汤包店不卖给他辣糊汤才起了纠纷。庭审中,时某的家属提出8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2014年12月29日晚7点左右,方某与妻子前往合肥宁国路菜市场“南京汤包店”吃饭,期间与店老板发生口角纠纷。

  在法庭上,方某表示他要求老板再上一碗辣糊汤被拒绝了。汤包店老板表示,是因为当时辣糊汤已经卖完了。方某表示要少付2元钱,并因此与店老板及员工发生争执。

  方某从汤包店出来后,便打电话叫朋友葛某找人帮他“出气”。葛某接到方某的电话后,便叫上了刘某、李某二人。当晚9点左右,葛某驾车带着刘某、李某与方某在宁国路汇合,葛某和方某在车上等待,刘某和李某拿着木棍下车。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刘某和李某从葛某驾驶轿车上下来后,对“南京汤包店”进行一顿打砸后迅速逃跑,整个过程持续时间为十余秒。

  起诉书显示,正在店里的老板娘时某发现有人打砸后追出,刘某逃跑时木棍被时某抓住,刘某遂持匕首朝时某腹部捅刺一刀,致时某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焦点一

  汤包店人员是否存在过错?

  庭审中,方某表示,事情起因是“南京汤包店”不愿意卖辣糊汤给他。方某的律师认为,“南京汤包店”方面虽然是受害者,但在这件事上也存在过错。

  对此,公诉人指出,本案事情的起因是方某少支付两元钱,系方某自己的错误,“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焦点二

  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据指控,被告人方某、葛某、李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分别对4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害人时某的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对4名被告人的定罪存在错误。该律师认为,刘某在持刀捅刺时,应能预见到用刀捅刺他人腹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用刀捅刺被害人后,刘某没有施救,而是逃跑,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杀人”。

  而方某、葛某、李某三人的行为也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此,4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均不认同此说法。(合肥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