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27张抵扣税款35万余元 被判刑处罚金
一家纺织品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购买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共计27张,抵扣税款35万余元,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5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阜阳市某纺织品购销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6月间,王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夏某(已判刑)从淮北市相山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果蔬专业合作社,以票面金额4%的价格购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7张,票面金额近270万元,发票载明购买货物名称为皮棉。
事后,王某手持27张发票,并以票面金额13%的税率,通过其所拥有的阜阳市某纺织品购销有限公司,向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并提取抵扣进项税额35万余元。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如此手段获得了“盈利”。
虚开发票抵扣税款属于犯罪行为,也许是察觉到如此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也许是因为“做贼心虚”,在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主动来到了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次日向该分局退缴了赃款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共计27张,并抵扣税款3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及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说法】给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抵扣税款是国家扶持企业经营、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力举措。但是,恶意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予以打击的对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每一个市场主体责任意识、道德水准的重要体现。(阜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