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全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

26.01.2015  18:29

 

经省政府批准,日前,省民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全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决定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74个,其中模范集体32个,模范个人42名。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确保评选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本次评选工作实行省级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推荐单位公示、市级范围公示和省级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要求,对拟推荐为模范个人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征求组织、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我省将参照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做法,省级初审由省民委、省人社厅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推荐候选对象一律退回,不再增补。

 

这些模范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集体和个人。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