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02.03.2015  19:29

  1月31日下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开创了多个“第一”,也堪称目前省内“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对于我省改善大气环境、治理空气污染具有重大意义。

该条例从2014年3月起草,历经七轮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完善,最终高票通过。这也是八年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行使立法权。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表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开创了多个“第一”。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开展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并落实到条例中,开创了全国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协作的先河。首次开展立法协商,听取了安徽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发文至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征求省政府各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各位副省长认真研究。共收到行政机关修改意见200余条,大部分予以采纳。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这部法规,社会各方面参与范围之广、人数之多、程度之深,在我省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条例》的制定体现了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了法律责任,赋予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业整治、按日连续处罚的权力,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威慑力,针对法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要求所有排污者彻底丢掉幻想,不逾矩,不越规,切实担负起治理污染的社会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管理措施,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