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蜂企起诉中国蜂协案”反转:蜂协未违法

11.01.2016  19:51

中国蜂产品协会网络发布协会抽检结果以及掺假企业名单,被枞阳一蜂企以名誉侵权为名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此案有了180度大逆转,案件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枞阳县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重审判决,认定中国蜂协自行抽检并发布结果不构成侵权。

中国蜂产品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蜂协”)网络发布协会年度抽检结果以及掺假企业名单,不想一家认为“自己没造假”的蜂企以名誉侵权,将中国蜂协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去年5月,枞阳县法院一审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是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法定机构,中国蜂协在不具有法定职责情况下,发布高生源公司销售的枇杷蜜产品为掺假蜂蜜的通报,行为超越了其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中国蜂协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然而,近日此案有了180度大逆转,案件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枞阳县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重审判决,认定中国蜂协自行抽检并发布结果不构成侵权。不服判决的枞阳蜂企已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2014年12月9日、12月15日,中国蜂协在其官方网站及新浪博客上分别发布“2014年网售蜂蜜抽检结果的通报”。

2014年12月17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现场查封、扣押“高生源”牌枇杷蜜。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按国标检验标准,所检项目合格。

2015年2月16日,高生源公司起诉到法院。

2015年4月8日,在枞阳县法院一审开庭。

2015年5月21日,枞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蜂协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2015年8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15日,原告追加了秦皇岛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为共同被告,要求判决中国蜂协、秦皇岛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为高生源公司恢复名誉并赔偿60万元。枞阳县法院重审判决,驳回了高生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重审三大焦点及解读

焦点一: 中国蜂协是否具有对蜂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解答: 有权对协会会员监督

枞阳法院说,王高生是中国蜂协的会员,因此其投资设立并担任法人代表的高生源公司有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义务,中国蜂协对蜂产品市场进行抽样、送检并公布检验信息,是其对行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例行方法和措施,显然这一行为是其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自律行为。而且蜂协章程明确规定,协会有权指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蜂产品和其他违法活动,并开展蜂产品评价、检测、鉴定工作的职责和权利。

焦点二: 中国蜂协自行抽检高生源公司的产品并将结果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认定高生源公司在天猫网站上销售的“高生源”牌枇杷蜜产品为掺假蜂蜜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解答: 自行抽检并发布不违法

法院表示,中国蜂协对蜂产品市场开展评价、检测、鉴定工作,是其规范和监督蜂产品市场的行业自律行为,是依章履责。中国蜂协对包括高生源公司在内蜂产品进行盲样抽检并依据行业标准通报结果,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无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焦点三: 秦皇岛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解答: 检验中心是履行合同

枞阳法院称,本案中,秦皇岛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既不是网络用户,也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履行与中国蜂协的合同义务,因此,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至于原告诉称中国蜂协的通报造成公司的信誉和经济损失,与中国蜂协履行职责、规范蜂产品市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高生源公司要求中国蜂协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高生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蜂企不服已提出上诉

对于重审结果,王高生表示,原判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重审确认案件事实部分多为虚假。在上诉状中,高生源公司表示,公司不是中国蜂协的会员,其生产、销售蜂产品只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诉意见称,中国蜂协会认定上诉人网上销售的枇杷蜜产品掺假没事实和合法依据,直接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发布通报,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复检权;发布后直接造成上诉人网售营业收入大幅下降。

另外,秦皇岛出入境检验中心不具备检验资质,在作出检验报告时不执行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违法检测,已构成共同侵权。

原标题:“枞阳蜂企起诉中国蜂协案”反转 蜂协抽检并发布结果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