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皖食药监稽秘【2016】20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安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食品药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增强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有效地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承担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具体机构,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专门承担该项工作,强化“两法衔接”的工作力量保障。上级部门要加强“两法衔接”业务指导,强化监督检查,整体推动本系统“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对案值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上级部门要及时挂牌督办,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督办。下级部门在办理“两法衔接”相关案件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三、密切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协作配合机制,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确保“两法衔接”各环节运转流畅、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相互监督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二)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情况,主要包括案件数量、案件名称、办案单位、简要案情、处理结果等,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受理线索、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案件侦办、移送等情况;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共同分析当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新趋势、新特点,研究制定下一步的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三)建立重大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派员参与案件的联合办理。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食品药品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征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也可以委托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检验检定。
(四)建立相互培训机制,各部门每年应将其他相关部门的专业知识作为本部门相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侦办、食品药品安全等知识培训。
四、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不得以其它原因为由拖延移送。
(二)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三)各相关部门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等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分歧时,可由案件承办部门牵头通过专题会议研究或联合行文请示上级部门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规定,积极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相关部门可将“两法衔接”工作考评结果通报相关地方政府。对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依法移送、不依法立案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