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首例“酒托诈骗案”36人获刑
随着庞某等四名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芜湖首例“酒托诈骗案”日前尘埃落定。在这起36人获刑的案件中,首犯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团伙成员被判六年二个月以下不等刑罚,其中蒋某某等三人被判单处罚金。
2012年上半年以及2012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庞某先后承租芜湖市华兴街、新芜路两门面开设“六角亭”、“某”咖啡馆,专门从事酒托诈骗,即用低档红酒、咖啡等通过勾兑、套装冒充高档消费品销售给被害人,牟取暴利。
为此,庞某招募庞某甲、庞某乙、毛某某以及毛某丙(另案处理)担任酒托小组组长,俗称“托头”,由托头联系“键盘手”、“酒托女”组成酒托小组,酒托小组负责物色被害人并将其引至庞某开设的咖啡馆骗其消费。
具体分工为,键盘手通过QQ、微信等方式冒充年轻女子与被害人搭讪,以“交朋友”、“谈对象”,甚至是“一夜情”诱惑被害人见面,然后键盘手将被害人身份信息及其相关情况通过QQ、短信传给托头,由托头安排酒托女联系被害人;或键盘手直接将被害人身份信息及其相关情况传给酒托女,酒托女安排被害人在被告人庞某开设的咖啡馆附近见面,之后,酒托女以休息、聊天为由,引被害人至该咖啡馆内消费。
被害人进入该咖啡馆后,酒托女和咖啡馆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利用被害人出手大方、爱面子等心理,用勾兑过的酒水、低档咖啡等,明码标价,劝被害人消费,骗取被害人钱财。在六角亭、某咖啡馆开业期间,庞某等人共计骗得43余万元。
对于骗来的钱财,庞某按比例分配,通常他自己提成20%,托头提成20%,键盘手、酒托女各提成30%;当键盘手和酒托女不隶属于同一酒托小组时,庞某提成20%,键盘手和酒托女所在小组的托头各提成10%,键盘手、酒托女各提成30%。少数托头、键盘手、酒托女的提成略低。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毛某某、庞某甲、庞某乙等3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且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以诈骗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庞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庞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某、毛某某、庞某甲、庞某乙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经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亦予以确认,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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