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那么,究竟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人大常委会有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监督权,但从法律的相关授权和对人大负责的角度,作为常设机关的人大常委会监督由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不仅合乎法理,而且是现实所需。
作为选举单位的人大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毋庸置疑。 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和代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还进一步明确:“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里的“选举单位”,指的是通过人代会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同时,法律还赋予了选举单位对所选出的人大代表的刚性监督权,即:“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和代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代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权限,法律也有相关授权。 人大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权,闭会期间也授予了人大常委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有对人大常委会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刚性授权;那么,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柔性”监督本级人大所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应在法理之中。
从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的角度,闭会期间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也是现实所需。 虽然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各自的法定权限,人大常委会不能越俎代庖人大职权;但是,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从“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角度,闭会期间承担起对本级人代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不仅合乎法理,而且是现实所需。试想:如果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不对本级人代会所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实施监督,那么法律所规定的选举单位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在闭会期间就会落空;再说,如果人大常委会平时没有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一般监督权,那么在闭会期间的特殊情形下,又如何更好地准确地行使对个别代表的罢免权?!
信息来源: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