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09.2015 11:18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举意在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三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此次《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知》明确,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1.09.2015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