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为婚后子女买房产权咋算?[第355期司法连线]
15.11.2016 00:32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老郑夫妻俩为照顾刚结婚的女儿一家,同时为改善住房条件,决定将自己的住房卖了,再加上多年的积蓄,给女儿买一套三居室,共同居住。但是,老两口又担心这房子的产权问题,害怕如果女儿女婿以后婚姻出现问题,老两口不落好还没房子住,该怎么办呢?
于是,老两口和女儿小郑来到合肥衡正公证处咨询,公证员解释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想作为女儿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种办法是让女儿和女婿签订一份财产约定,约定产权归小郑一人;还有一种办法就是赠与,指定只作为小郑的个人财产,但若以赠与方式过户,一是要有产权证明,二是过户缴税会比较高。
老郑还没等公证员说完就急了,“这不行、这不行,别让好事办成了坏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啊?”。“有!”,公证员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哎呀,这个办法好,就这么办!”老郑高兴的说。
最终,公证处按照老郑夫妻和小郑的意愿,为双方草拟了赠与合同,老郑夫妻将自己的售房款赠与女儿小郑用于购买新房,并指定只作为小郑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财产。陶友林
稿件来源:2016年11月10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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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16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