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男子因贩毒被判13年 曾因强奸罪和盗窃罪入狱17年

13.05.2015  12:13

近日,滁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认定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胡某某系安徽来安人,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4年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3月,胡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建福苑分别向吸毒人员大国、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9克和11克。

2014年3月28日晚,宗某某电话联系胡某某,要求从胡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月30日,胡某某从南京购买毒品返回滁州途中,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胡某某处扣押白色可疑晶体约26克。经依法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5.95克。

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11.9克,警方当场从胡某某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胡某某有前科,被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吕昊 樊朝勇 记者 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