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关于修订《安徽省粮食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4年,《安徽省粮食局处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施行以来,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度、透明度和满意度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对干部工作新精神、新要求,结合实践需要,2015年11月3日局党组会议对《安徽省粮食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
2015年11月9日
安徽省粮食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粮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局党组管理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局党组调整干部动议后、民主推荐前,提名主体根据处级职位空缺情况或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提出拟提拔任职考察对象人选的初始程序。
第四条 提名推荐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权责一致的原则。初始提名的人选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位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提名主体
第五条 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局党组提名推荐处级干部初步人选:
(一)局党组(扩大)会;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局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
(四)局直属单位党组织、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干部本人。
第三章 公布职位信息
第六条 根据职位空缺情况,人事处结合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提出启用职位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公布职位信息:
(一)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启用职位名称、任职条件、提名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公布的形式。根据职位的特点和需要,在适当范围内采取发函公告、张贴公告或会议公告。
(三)公布的时间。在确定启用空缺职位后适时进行。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八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正处级领导职位和局机关正处级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局直属单位党组织、或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实名提名推荐人选,或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由参会人员实名提名推荐人选。
局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领导职位和局机关副处级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局直属单位党组织、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实名提名推荐人选。
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实名提名推荐人选,应集体酝酿推荐上报。
经局党组同意,其他提名主体也可实名提名推荐人选。
第九条 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中层处级职位出现空缺后,经局党组同意,由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党委组织初始提名,并将初始提名情况报告局党组。
第十条 提名主体以个人名义向局党组提名推荐干部,采取书面署名向局人事处提出。书面署名推荐时必须认真负责,并填写《省粮食局处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表》,说明推荐人选现实表现、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承担推荐责任。干部本人可以自荐,本人必须符合提名推荐的资格条件要求,自荐时填写《省粮食局处级干部人选署名自荐表》。局人事处根据推荐情况,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处级干部人选信息库。
第十一条 局人事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工作实绩、群众认可程度和平时掌握情况,参考各方面推荐意见,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和干部结构的需要,原则上按照职位数1:2的比例向局党组提出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被推荐拟提拔任用人选,均应按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对以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名义推荐本单位空缺职位的干部人选,应予尊重。对推荐人选未被任用的,局党组采取适当方式向推荐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提名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提名责任
第十五条 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向局党组提名推荐干部。定向职位推荐时,应严格遵循人岗相适原则,推荐时应充分考虑品行、学历、专业、年龄、经历和能力特长等因素。
第十六条 实行提名推荐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主体对提名推荐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提名主体或被提名人选的责任。
(一)故意隐瞒被提名人选存在影响提名的重要问题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被提名推荐人选采取请托、贿赂等要求被提名的。
(二)提名主体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提名推荐,或明知被提名人选有下列情形仍然推荐的: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近三年分管或负责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效能建设、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问责处理的。
(三)提名主体将推荐情况向被提名人选透露的,或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利干扰或影响局党组公正用人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提名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加强对提名推荐工作的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在局党组直接领导下,由局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以前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粮食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若中央和省委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省粮食局处级干部人选署名推荐表
2.省粮食局处级干部人选署名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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