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24.12.2014  14:56

各市、县(区)粮食局,中粮粮油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4〕269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各类粮油企业购销存和社会粮油供需基本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工作要求

      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与月度数据相互衔接,不得出现负值。

      收购环节的统计,各地要参照本地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2014年收购2013年产的粮食,要与2013年粮食产量、商品量和收购量相衔接。从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区分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在省外购进指标中予以反映。

      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一律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准确反映本企业全年商品粮油经营情况(不含各种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情况)。当年没有商品粮油经营数量的企业,也必须认真完善基本信息。对2014年新成立的企业,各市、县粮食局要为其建立账户。各地必须加强统计督导,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基本信息和《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确保真实准确,并明确告知企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是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收储和获得竞买竞卖资格的必备条件,凡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核。

      各地汇编年报时如对统计口径、指标关系、数据衔接等存在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调控处联系(电话0551-62870570)。各地汇编的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表,请务必于2014年1月底前报我局调控处。

      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要求

      1.完善调查样本布局

      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准确,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供需平衡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完善样本抽取方法,按照确定城乡居民调查户数(见附件),在原城乡调查户、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调查点的基础上予以调整补充,切实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

      2.严格使用并积极争取调查经费

      2014年国家粮食局提高了城乡居民户经费补贴标准,乡村、城镇居民户调查经费分别增加到每户165元、90元。各地对国家粮食局拨补的调查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将调查款拨付到固定调查户,认真填报“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并扎实搞好调查培训。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的沟通,鉴于调查内容多、样本量大、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落实调查经费,用于调查培训、资料印刷、软件开发等必要的工作支出。各地要将2014年度经费落实、样本抽取、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等情况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我局调控处。

      3.调查进度安排

      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4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调查2014年度数据。各地务必在2015年1月底前确定调查样本、完成人员培训和企业调查表发放等工作。2015年2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等工作。2015年3月15日前,全面完成调查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和报告报送我局调控处。

 

附件:1. 2014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报表表式.xls

        2. 2014年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式.xls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24日

 

 

 

 

 

抄送:国家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