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明确市县主管部门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职责
6月25日,市教育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调整部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职责。
2014年10月,市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内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下放至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需要明确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我市市区(含市属开发区)部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同时举办普通高中教育和义务教育,业务上分属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管理,部分管理职责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现象,需要厘清关系。另外,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变更校址和新增校区也需要加强监管。为了理顺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关系,明确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市教育局结合实际,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服务与监督同步加强”的指导思想,依法依规制定了《关于明确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管理职责的通知》,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今后,市教育局主要履行对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职责,对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仅直接审批和管理设在市区内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县(市)内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管理,包括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以及日常办学指导、教学指导、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督导考核、评先评优、行政处罚、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年度检查、核发奖补资金等;市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同时举办义务教育的,与义务教育有关的监督管理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这次共有32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管理权限由市调整至所在县(市),其中肥东县9所、肥西县5所、长丰县7所、庐江县6所、巢湖市5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