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将再提高“含金量”

28.08.2014  11:43

      8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作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

  他表示,新一届国务院组成以来,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有成效

  取消和下放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每年削减百亿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年多来,国务院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需报国务院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60%左右。国务院还着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12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大幅减少,取消了34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14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20项收费标准,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亿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设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务院开展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着力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同时对新设行政许可的标准、审查程序和监督等作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国务院更加强调监管。国务院将监管重点放在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上。2013年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数量超过前10年的总和;重特大安全事故下降16.9%;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被重组。

  转变政府职能必然要求切实转变作风。201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比年初预算减少9.54亿元,31个省份本级公务接待费减少26%左右。今年6—7月,国务院组成8个督察组,分别对各部门各地区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19个方面共60项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了专项督查,并特别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有力推动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用立行立改的实际行动提升政府公信力。

  有问题

  一些部门审批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大,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没有跟上

  “一年多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成效不断显现,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相比,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杨晶表示,目前政府职能越位、缺位、不到位问题依然突出,管理服务能力较弱,行政效能不够高。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部门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中“含金量高”的项目不够多,特别是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人民群众就业创业创新的事项取消下放不够。改革中还存在统筹、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有些审批事项下放后,地方承接能力不够,出现了“中梗阻”问题。

  与此同时,行政运行仍然存在不够规范、不够透明的现象。一些部门保留的审批事项操作不规范,审批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大。而与审批相伴的中介评估服务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过于依赖行政手段,对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有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没有跟上。

  杨晶表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不断完善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伴随国家整体改革发展进程逐步推进。另外,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还不能很好地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同时,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宏观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经验不够、能力不足、办法不多。

  杨晶坦言,对于上述问题,国务院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拿出有效举措,有针对性地解决。

  有方向

  今年再取消、下放200多项审批事项,通过法治手段规范政府行为

  前几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持续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政府自我革命的“先手棋”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国务院将坚持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杨晶表示。

  据介绍,国务院今年将再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审改办已梳理出涉及投资、创业创新、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共700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今年还将出台指导文件,逐步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

  此外,国务院将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还将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坚持区间调控中更加注重定向调控,推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还将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杨晶表示,国务院将全面清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请修改有关法律。通过法治手段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裁量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同时,国务院将坚守和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确保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