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有误 工资险些泡汤[第318期司法连线]
30.04.2015 22:28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不久前,庐江县罗河司法所走进两位陌生人请求帮助,称两人是池州的,来到庐江罗河一家木板厂工作,结果干了一个多月被老板辞退,还不给工钱。
经过罗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原来这两人的确在3月份来到罗河镇江某新开的木材加工厂从事锯板材的工作。就在最近,老板江某却以他们两人使用的锯材方法屈料为由,辞退两人,不仅不给工资,还要他们赔偿工厂5000元的损失,两人无奈之下找到罗河司法所。
经过调查,两人工作时采用的是池州老家的锯材方法,快速,但会浪费木材;而江某的木材厂现在的锯材方法则费时但是出料相对较多。而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对锯材方法没有约定清楚。调解过程中,司法所人员指出,因为双方是按出材量约定的工资,作为工人,没有考虑老板的利益,而是为了抢时间使用所谓的“家乡的方法”;在加工期间,作为老板也没有与工人约定采用何种方法生产,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木材厂老板江某一次性支付了两人共8500元工资款。王正茂
稿件来源:2015年4月30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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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015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