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帮死囚丈夫看守所递“立功”线索 7人因造假获刑

20.06.2014  14:39
导读:一伙人合伙为已经被判死刑的郑某炮制了一出戴罪“立功”的戏,最终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昨天,记者从淮北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帮助伪造证据案作出终审裁定,韩某某、郑某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另有5人获刑免于刑事处罚。

昨天,记者从淮北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帮助伪造证据案作出终审裁定,韩某某、郑某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另有5人获刑免于刑事处罚。他们合伙为已经被判死刑的郑某炮制了一出戴罪“立功”的戏,最终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看守所内递“立功”线索

追溯该案的起因,还得从2000年6月那宗震惊淮北的“枪杀举报人案”说起。当年,郑某用猎枪打死举报人,于2001年3月26日被淮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判处死刑。

郑某不服死刑判决,向省高院上诉。为救郑某的命,郑某的姐姐郑某某、妻子韩某某等人四处打探,为帮郑某制造“立功”而寻找可供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苦心寻找之后,终于打探到在逃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入室抢劫案的相关线索。韩某某设法与廖某某见面,确认了廖某某的个人信息及住处。

事后,在征得郑某辩护人傅某的同意后,韩某某借傅某在看守所会见郑某之机,以扔纸条的方式将廖某某入室抢劫案情及廖某某个人信息、住处等线索传递给郑某。得到犯罪线索后,郑某向法院进行检举。后在韩某某指认下,廖某某被抓获归案。

2003年12月3日,最高院死刑复核结果出炉:郑某犯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等人帮忙造假被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7月30日,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对郑某某、韩某某、傅某等7人提起公诉。

2013年1月,相山区法院第一次判决后遭检察院抗诉。同年7月,淮北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韩某某、郑某某、傅某等人在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违背事实减轻郑某的刑事责任,为郑某制造检举立功而搜集、提供、传递他人犯罪线索,使本来不为郑某所知悉的他人犯罪线索为郑某掌握。最终,导致郑某通过内外串通而伪造了其本人通过正常来源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立功证据,实现了重大立功,并获得从轻处罚,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今年1月21日,相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傅某等5人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终审维持原判七人获刑

记者了解到,接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判决书后,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提出抗诉。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律师傅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都不应该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同时,检察院抗诉认为,判决对七被告人量刑畸轻,应依法改判。

与此同时,郑某某和傅某也提出了上诉。傅某称自己事先不知道韩某某给郑某扔纸条,也未带郑某某到看守所会见郑某,而且案件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同时量刑也适当。

对傅某某上诉认为案件超过追诉时效,法院称由于郑某等人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近亲属在追诉期限内一直提出控告,故该案不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