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检举立功 庐江原县委副书记汪敦荣受贿获轻判
昨天下午,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庐江县原县委副书记汪敦荣、省工商职业学院后勤管理中心原主任汪敦如兄妹受贿案已经审结。合肥中院一审判决,汪敦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汪敦如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兄妹受贿
2005年年底,汪敦如接受庐江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向时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的卢荣友请求将汤池镇政府门前一块约19亩土地卖给张某开发小产权房项目,卢同意。后卢荣友、汪敦如向张某提出,由两人和时任庐江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的汪敦荣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给张某,不参与所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不论盈亏,张某给每人人民币30万元“回报”,张某表示同意。
汪敦荣得知此事后也表示同意。后卢荣友、汪敦荣交给张某人民币30万元。2007年5、6月份,张某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中兴花园”项目过程中,分别送给卢荣友、汪敦荣人民币60万元,送给汪敦如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5、6月份,汪敦荣担任庐江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期间,接受上海景春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请托,向时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的卢荣友请求将汤池镇政府对面一块约30亩的土地卖给张某某开发小产权房项目,卢荣友同意。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张某某分三次给汪敦荣人民币120万元。
检举立功
据了解,汪敦荣在案发后,曾主动揭发了庐江县原常务副县长刘华安受贿事实,后刘华安因构成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敦荣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敦荣检举、揭发刘华安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故应当认定汪敦荣系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汪敦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款合计1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敦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汪敦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汪敦如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报记者 李利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0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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