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创新合作机制 推进国地税深度融合

20.04.2016  18:11

(2016.4.15《中国税务报》头版头条 本报道为综合报道,省局办公室提供素材)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迅速行动,逐项落实合作事项,在国地税互认数字证书、专线信息共享、合作征收税款和联合税务稽查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证书互认 一证通行

      国地税互认数字证书,是双方共建电子税务局的前提。各地税务机关采取多种方式,积极落实合作规范要求。

      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全面启用的“一证通”数字证书已服务全市16个区县的30.1万户纳税人。持有“一证通”的纳税人,登录国税局、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和网上申报系统,既可以办理涉税业务,也可以办理北京市其他委办局的网上事项。

      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实现了由财政统一支付纳税人数字证书费用,免费供纳税人使用,预计全省一年可为纳税人节省数千万元。目前,全省范围内已有50万户纳税人可以用数字证书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申请业务。

      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数字证书互通互认,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性采集、一体化查询和国地税业务网上通办。在此基础上,该省国税局、地税局积极推进与省公安厅电子印章库联网,实现纳税人电子印章信息与数字证书信息有机衔接。

信息共享 优化质效

      实现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推进信息高度聚合,是强化合作的基础。各地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双方涉税信息在优化服务质效、降低征纳成本和增强管控能力等方面的作用。

      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全面清理匹配全省50万户纳税人信息,查出漏征漏管户2.4万户、状态不一致纳税人2.7万户和所得税税种登记缺失纳税人1.7万户,累计补税1314万元;利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数据,开展附加税差异比对,查出存在差异的纳税人2.1万户,确认有问题5000户,入库税款及滞纳金3.1亿元。

      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发国地税信息化协作平台,采用工作流技术,对预先定义好的协作事项,自动触发并自动流转到国地税相应岗位人员的待办事项中,提醒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对临时性合作事项,支持随时录入,一方录入后可动态选择对方承接的岗位或人员。

陕西省国税局、地税局利用税务专线实现信息共享,拓宽双方税收风险分析监控的视野,为开展跨税种、票种的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提供稳定的数据来源,预警及时性和风险防控的快速反应能力双双提高。2015年,双方共对1.4万户企业实施风险应对,风险识别命中率达79%,入库税款27.9亿元。

合作征收 互惠共赢

      合作征收税款是国地税合作的重点事项之一,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征收税款。

      江西省国税局、地税局采取双方共建办税服务厅、互派驻窗口或联合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形式开展联合办税,并依靠委托代征强化合作征收。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资源税,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2015年,全省国税机关共代征地方税费4.0亿元,地税机关代征国税1.7亿元。

      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依托信息交换平台,按期传递代征、减免税等信息,并实时共享合作征收税款数据。2015年,深圳市国税局代征14.6万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及2万户个体双定户的地方税费,全年累计代征税费1.5亿元。

      甘肃省国税局、地税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设置相关委托代征参数,省内各级国地税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相关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委托代征工作。2015年,全省国税机关共为地税机关累计代征税费1.7亿元。

联合稽查 优势互补

      在合作征收税款的基础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充分发挥各自稽查优势,联合开展税务稽查。通过联合选案、联合检查,并共享检查成果,形成稽查合力,降低稽查成本,提升稽查效能。

      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日前签署并施行《联合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对纳入国地税稽查合作的工作项目,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底前探索建立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协同风险应对的工作机制。目前,双方已启动对首批322户共管重点税源企业的联合稽查。

      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开展联合稽查合作为契机,从双方共管的纳税户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有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重复进户”等问题。同时,双方逐步统一稽查案件定性标准和行政处罚尺度,不断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的各个环节。

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今年起建立共管纳税人名录库,对共管纳税人的案源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共同确定联合稽查对象,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步实施检查,联合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两局要求双方检查人员同步调取账簿资料、同步调查取证、统一询问被调查对象和按同一标准处理处罚,减少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影响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