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出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 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犯罪行为
24.07.2014 19:40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办法》明确六种行为按耕地破坏认定,一是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二是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三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四是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五是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排放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六是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办法》规定,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在查办和移送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需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鉴定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事项合法、提供的材料真实充分的鉴定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鉴定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鉴定事项。勘测情况复杂或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淮南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目前,相关机构已正式运转并受理鉴定申请。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4.07.2014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