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四种“民告官”案 行政机关"一把手”须出庭
老百姓“告官”却“不见官”,这是许多行政诉讼中常会遇到的情况。我省拟从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明确了四类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此外,政府法制机构还要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目前,《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政府征集意见,最终将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案件不同应诉负责人也不同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副职负责人都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而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不同的。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要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果是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强制关停企业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将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政府信息公开、核发土地权属证书、行政复议以及相应的不作为行为等引起的行政诉讼,政府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由具体承办该项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案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应有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
四类案件“一把手”须出庭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首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则应当委托本机关的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不得缺席。《规定(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四类“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裁判结果可能对本机关的管理或者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但参与调解,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或者亲自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的,也可以被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报记者 姚一鸣